问题 | 哪些是能够证明案件实情的证据 |
释义 |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评估意见、勘验、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的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上的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 一、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在特征和存在条件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二)书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余材料。 (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其被害情况及其余案件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陈述。 (六)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七)勘验、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的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音频、视频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二、证据分类 证据的分类不同于法定的证据类型。证据分类是理论研究中的一种分类,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分类标准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的证据。一般来说,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入证据。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口头证据和实物证据;按照证明方向,可以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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