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若甲状腺癌一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理赔应予以批准。但如果甲状腺癌一期在投保前已经存在或者属于合同中的免赔范围,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和合同精神,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其他形式的责任。” 2.《保险法》第二十条:“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隐瞒或者欺诈,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对投保人提出的有关风险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4.《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未提出询问或者虽提出询问,投保人已如实告知的,不能以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若甲状腺癌一期在投保前已经存在或者属于合同中的免赔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但如果甲状腺癌一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其他形式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