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部《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 协商一致,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 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