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放弃继承权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进行放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实务操作当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置之前作出书面放弃继承权的承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若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且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可继承的情况下,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