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在中国的执行方式与程序 |
释义 | 最高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后,逐级发回原审法院执行;可准许死刑犯会见近亲属;同级检察院派员监督执行;判处死缓的由高院核准,发回原审法院,再交给公安机关收监。 法律分析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后,逐级发回到原审法院执行;第二,执行之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准许死刑犯会见近亲属;第三,执行时同级的检察院要派员在现场监督,审判人员还要对死刑犯检明正身,听取遗言等等。第四,判处死缓的,可以由高院核准,发回原审法院,然后交给公安机关进行收监即可。 拓展延伸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国际比较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国际比较是一个复杂而引人注目的话题。中国的死刑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从古代的酷刑施行到现代的程序正义,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需求和价值观念的变化。与此同时,国际上也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死刑制度和实施方式。通过对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国在死刑方面的改革进程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异同之处。这种比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死刑制度的特点和问题,并为未来的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也可以促进国际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死刑制度的进步和人权保护的发展。 结语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国际比较是一个复杂而引人注目的话题。中国的死刑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从古代的酷刑施行到现代的程序正义,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需求和价值观念的变化。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国在死刑方面的改革进程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异同之处。这种比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死刑制度的特点和问题,并为未来的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也可以促进国际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死刑制度的进步和人权保护的发展。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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