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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人死亡必然导致合伙合同终止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规定,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例如,合伙合同可以特别约定此种情况下不终止合伙合同,而是由承受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人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如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等,作为新的合伙人,也可以约定该合伙人退出合伙关系,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继续存续。
    一、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合伙财产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一是支付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包括合伙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等所需要的费用,以及有关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二是清偿合伙债务。
    三是在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具体而言,首先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二、合伙财产的保全要如何进行
    1、合伙财产分割的禁止。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之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2、合伙份额转让的限制。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份额出质的限制。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
    4、合伙债权抵销的禁止。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5、合伙代位权的禁止。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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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0:5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