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政府法定权限; (一)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市司法局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收集有关资料; (二)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者技术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市司法局依据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一)决策事项属于市政府法定权限范围,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决策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意见; (二)决策事项不属于市政府法定权限范围的,提出市政府无权决策的审查意见,或建议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三)决策草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的,提出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提出不符合决策程序的审查意见,或建议补正相关程序 法律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