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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应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释义
    《产品质量法》第21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根据这一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遵守两方面行为规则:一是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必须客观、公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依据,只能是有关的检验标准或认证标准;其检验、认证活动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更不能弄虚作假,出具不实的检验结果或认证证明;不允许未经检验、认证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检验、认证,即出具检验结果或认证证明,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以维护认证标志的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被抽查检验的生产者、销售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是否意味着承认检验结果?
    为了切实保护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错检给生产者、销售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4款规定了抽查检验结果的异议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是:被抽查检验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检,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向原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申请复检,也可以向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检验的最终结论。向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的,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一般不应委托原检验部门检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据此,被抽查检验的生产者、销售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意味着承认检验结果。
    医疗机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医疗机构分类有哪些?
    医疗机构的类别有: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哪些行为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行为过错医疗机构如何赔偿
    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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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7:5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