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不能随意撤销的情形有:1、要约中已确定好承诺期限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即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要约。法律可推定为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比较多样。例如,在要约中规定,“请按要求在10天内将花卉送至工地”、“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在要约中,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中推断出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