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1、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2、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4、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5、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二、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提供资料: 1、建筑设计认定书 2、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建筑节能意见批准书(设计变更复审批准书) 3、建筑实体检测报告 4、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在自检合格后才可以提出进行验收的申请,验收单位需要具有相关的技术才能。若该分部工程包含隐藏工程,则需要在中间进行验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宣判完成检测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