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
释义 |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发包人可要求施工人整改,逾期交付需承担违约责任;质量不达标可减少工程价款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包人需承担质量责任:提供设计、材料不符标准、指定分包人等过错需承担责任。承包人过错包括:知道设计缺陷仍施工、未检验或使用不合格材料、降低工程质量要求。勘察、设计造成的缺陷属于承包人免责范围,发包人先向承包人追责,再向勘察、设计方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一、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该如何处理 1、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如下:发包人可以要求施工人限期整改,整改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可以减少工程价款的支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常见发包人应当承担质量责任有哪些 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2、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里所说承包人的过错是指: (1)承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工程设计缺陷,没有提出,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因勘察、设计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属于承包人的免责范围,应当由发包人先对承包人承担责任,再由发包人依据约定向勘察、设计方主张权利。 结语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可要求施工人整改,逾期交付需承担违约责任;若质量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符合约定标准,发包人可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揽人交付不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可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按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发包人应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形包括提供有缺陷的设计、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设备,以及直接指定分包人等。承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先向承包人追责,再向勘察、设计方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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