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房产拍卖流程 |
释义 | 拍卖前,查封房屋,然后专业人士会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有确定房屋价值,才能正式进入拍卖程序。下一步,真正进入拍卖环节: 1、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将在拍卖前15天公布) (1)投标人应在拍卖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一定的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房屋投标的,可以不预付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格或市场价格的5%。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前五天通知当事人和已知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应当在拍卖日到场。 (3)拍卖投标或投标人在拍卖过程中的较高价格应低于保留价格。在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拍卖设定的保留价格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财产交出抵债。 2、第二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应当低于保留价的,应当在60日内再次拍卖。 3、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未成功的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第三次拍卖应在60日内进行。 4、第三次拍卖未成功,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房地产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日起60日内,无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格购买该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接受该财产偿还债务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将该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但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的除外。 5、所有权转让给房地产拍卖销售或抵债后,房地产自拍卖销售或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时转让。法院通常需要出具裁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核心办理产权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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