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链条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和意义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 证据是案件的基础和生命,没有证据或证据不确实,就无从认定案件事实,也无法判别是非、适用法律。我国在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对于证据的形式、来源、收集程序和方式等方面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这也表明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因此,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及认定是公检法三部门的工作重点。“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是司法人员必须树立的观念。 怎么样的证据才能够证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印证链条?怎样的刑事证据才是符合破案条件、侦查终结条件、审查逮捕条件、移送起诉条件以及最终判决认定和采纳的证据?小编认为,无论是言辞证据还是实物证据,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刑事证据一定要围绕刑法的任务和机能,从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两个角度出发。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违法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责任就是违法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 1、物证、书证的收集没有见证人,不能说明来源且可以随意替代; 2、未分别对多个证人单独取证以及未在规定的地点取证; 3、讯(询)问笔录无侦查人员签字; 4、同一时间同一侦查人员在两份以上的笔录中出现; 5、先入为主,有罪推定; 6、靠孤证定案; 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未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场; 8、对于女性的身体检查未按规定进行; 9、鉴定意见即是“结论”直接采纳; 10、重大案件无同步录音录像。我们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有时会遇到犯罪嫌疑人以各式的理由翻供的情形,如果案件中出现了以上某项,出现瑕疵证据甚至是非法证据,即使进行了补正和排除,也难免会让法庭和辩护律师对整个案件的证据收集产生怀疑。 因此,对犯罪构成要件中各类证据的判断要点,应坚持全面综合审查的原则,坚持客观的分析构成要素证据,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真实性。 1、对于物证、书证应注意审查其来源及收集方法,物证有无损坏、变质。书证的客观真实性等情况,重点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2、由于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对于证人证言应围绕来源是否真实可靠、程序是否合法、证人与案件有无厉害关系、相互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等方面予以审查。 3、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具有对案件情况的直接证明和根据自身利益做虚假陈述的双重特性,审查的重点应当放在其陈述内容是否符合情理,与全案其他证据有无矛盾,证据的来源及其形成过程等方面。 4、对于鉴定意见应注意在鉴定机关的资质、检材收集程序、鉴定形式、结果真实性等方面的审查。 5、勘验、检查等笔录由于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加之可能受到外部条件的干扰,因此审查的重点应放在制作程序以及客观真实性两方面。 6、视听资料的审查重点是其来源、制作过程、内容以及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二、刑事证据有哪些 “物证、书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鉴定结论”,是为了查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而写出的结论性报告。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根据法律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形象、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以上知识就是律师对此问题进行的解答,刑事证据效力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证据。 该内容由 陈亮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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