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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空抛物的责任划分是否公平?
释义
    在现代社会,一方面,高楼大厦林立,高空抛物的事情越来越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是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人们都住在商品房内,相互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少,所谓“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对于他人高空抛物,有些人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而法律作出找不到加害者时由整栋楼的业主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促使人们“多管闲事”,及时制止他人高空抛物,因为他人抛物自己也可能担责。同时,即使发生了高空抛物伤人的行为,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加害者,因为,对于无辜的业主而言,他们往往愿意揭露自己看到的抛物者,以此来免除自身的责任。
    一、高空坠物业主物业责任有吗
    没有的,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是业主,故而物业是没有责任的,但是若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高空坠物事件,是由于物业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该职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举证出来就可以了。全力配合业主解决此事,这是物业公司应该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找那个部门管
    高空坠物找城乡建委等部门管。高空坠物是由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的。不过,如果发生高空坠物后想要维权并不能直接去县规划局找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是需要报案的,先通过派出所的调查确认侵权人之后,然后自己再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高空坠物引发的维权应该注意的问题有:
    1、受害者只需要证明自己路过某处并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轮到此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不能举证或者确实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就需要此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本着对受害者负责的态度,因为受害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受害者举证不现实,所以适用于举证倒置。
    2、如果是出租房屋,就需要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的人,对房屋安全性负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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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2: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