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或者 没收财产 ;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