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水利工程河道清淤项目划分》.docx,2014年平和县花山溪白叶村河段河道清淤整治工程 工程项目划分 继昌建筑工程 2015年3月 工程项目划分报审表 (继昌[2015]项分01号) 合同名称:2014年平和县花山溪白叶村河段河道清淤整治工程 致:平和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