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怎么计算 |
释义 |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交通费。应有正式票据,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每天40元,经济特区每天6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6、必要的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11、死亡赔偿金。按法院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二十年。六十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岁以上按五年计算。能证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高于受诉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2、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参照一般伤害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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