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哪些资料 |
释义 | 一、办理不动产证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不动产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武汉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2、加盖开发商发票专用章的二联购房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开发商处领取)。(原件1份) 4、房屋平面图(开发商处领取)。(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加盖开发商公章的《房屋产权移交凭证及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开发商处领取)。(原件1份) 三、在南京办理房产证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如是新建的房屋,应当自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90日内,由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1、立项批准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5、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门牌证明。 四、南京办理不动产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需要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单方);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个人提交授权委托书(个人)原件; 4.补发、换发原因文件:因证书(证明)遗失、灭失申请补发的,提交查询受理凭证;因证书(证明)破损、污损申请换发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5.其他相关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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