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体方式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除了 企业所得税 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之外,其余的的税款在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 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 扣缴义务人 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