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协议 |
释义 | 甲方(父母):(父),母) 乙方(子女): 丙方(子女): 丁方(子女): 为了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丁四方为坐落于()的房屋今后分配归属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由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后,决定由乙方分别出资捌万元整给丙方和出资柒万元整给丁方购买两人所拥有的此房屋的份额。由于甲方(父母)还在居住此房屋,因此其所有权还是归甲方所有,待甲方(父母)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乙方继承,丙方和丁方无继承权。 第二条:该房屋在甲方在世之年,乙方不得以出资为由未经甲方、丙方、丁方同意对本协议所述房屋作任何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协议不改变乙方、丙方、丁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 赡养义务。 第四条:乙方已付给丙方上述第一条 所说的所有钱款,总共捌万元整。 第五条:乙方因事不能回家,由乙方付款X(元)给丙方代买在丙方名下的房子()经协商后转给丁方(转让费由丁方自理),扣出乙方(李南黎)要给丁方的柒万元整(上述第一条所述),丁方还需付给乙方X元,大写X元。 甲方(父):甲方(母): 乙方(大女儿): 丙方(二女儿): 丁方(三女儿): 订立时间:年月日 订立地点: 一、如何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就是家庭共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所谓共同创造,就是家庭成员对财产的积累均有贡献。 有观点认为,家庭共有财产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应推定为个人财产。任何一种推定都要有充分的理由,要结合案情看推定为共有财产或个人财产,哪一种更符合客观实际,能够更好地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注意的问题 家庭财产共有人并非包括所有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其他成员。仅在一起生活或生活一段时间,但对共同财产形成未做过贡献的,不能作为家庭成员的共有人,如未成年子女等。本案中被告也曾在这个家庭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她是未成年人,所以就不能作为财产的共有人,其在本案中能够取得涉案房产部分产权的依据在于李农跃的遗赠而非作为共有人。同时,对家庭财产有过贡献的家庭成员,分割时要考虑贡献大小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对于贡献大的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在财产分割时适当予以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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