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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
释义
    发改价格[2014]19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投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疏导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矛盾,推进部分地区工商业用电同价,决定适当调整相关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1。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电网送电价格标准,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2。
    三、将上述降价空间主要用于疏导脱硝、除尘环保电价矛盾,对脱硝、除尘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支付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四、省级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当地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五、广东省实施工商用电同价。江西省分步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各电压等级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0.1647元。
    六、云南、贵州向广东送电的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2分钱,到广东的落地电价执行广东省燃煤发电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自2015年1月1日起,云南、贵州向广东送电价格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输电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八、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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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