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和解后能中止执行吗 |
释义 | 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协议双方可能妥协并达成案外和解,安排以分期付款方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这时,便不宜由法院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常会选择向法院执行局申请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会撤回执行申请,一旦债务人违反和解约定,债权人即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中止执行和解申请书申请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地址:XX湖滨北路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中止2009*民初字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JJ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09*民初字XX号生效民事判决,责成JJ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XX元及利息(暂计至2009年1月11日为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2009年*执行字第2222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09年9月9日,JJ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XX元未还。JJ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1、贷款余额的贷款年利率为4.2075%,JJ应于每月的21日偿还本息元,至2021年2月还清。 2、JJ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 3、申请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有权申请恢复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处置址在XX市新宝成花园单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JJ口头表示认可申请人的安排并承诺按期还款。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256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借款的,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此致XX市*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特别授权代理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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