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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加曾用名需要哪些材料
释义
    办理条件: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需要在户口中体现。
    所需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曾使用过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有效证件;
    其他情形:
    ①原有证件已丢失的,可提交经档案保管部门确认的户口档案复印件;
    ②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职工的,可提交干部职工履历表;
    ③属部队的,可提交部队相关档案材料。
    户口本上添加曾用名,流程如下:
    1、到派出所领取《要求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
    2、注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明;
    3、由(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4、交公安户证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5、等审批下来改户口交纳15块钱,换身份证即可。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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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