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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孩子在机构摔伤机构负全责吗
释义
    不一定负全责。孩子在培训机构受伤的,该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或者培训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孩子自己在学校摔伤谁负责?
    1.如果学生在校外与人发生一对一的打架或者意外受伤,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打架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学校通常不承担责任。
    2.如果一个学生在校园里与某人一对一或者意外受伤,那么应该分两种情况来看:
    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培训机构受到伤害,法律通常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经尽到管理责任;
    10岁至18岁的学生在学校或培训机构受到伤害,学校通常不承担责任,除非学生的监护人能拿出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这个时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孩子自己在学校摔倒应该由谁负责?
    第二,孩子在学校受伤应该如何赔偿?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一般以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达成的共识为准。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你的损失金额。(无利原则)
    你可以要求以下赔偿:
    1.医疗费用(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等。)
    2.监护人的工资损失(因照顾孩子而损失的工资)
    3.住院营养补贴(改善营养和食物)
    4.其他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你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说明你主张的赔偿是合理的。例如,医疗发票、监护人的工资单和休假证明等。你只能要求学校赔偿你的损失!所以你请假照顾孩子,导致单位扣你工资,你可以要求学校赔偿你这部分误工费,也就是所谓的误工费。所以单位扣你工资的标准就是你要求误工费的标准。
    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当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此外,因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受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三条详细阐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这些机构以外的人致其人身损害的责任划分,将每种情况下的责任划分的很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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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9: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