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在机构摔伤机构负全责吗 |
释义 | 不一定负全责。孩子在培训机构受伤的,该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或者培训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孩子自己在学校摔伤谁负责? 1.如果学生在校外与人发生一对一的打架或者意外受伤,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打架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学校通常不承担责任。 2.如果一个学生在校园里与某人一对一或者意外受伤,那么应该分两种情况来看: 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培训机构受到伤害,法律通常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经尽到管理责任; 10岁至18岁的学生在学校或培训机构受到伤害,学校通常不承担责任,除非学生的监护人能拿出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这个时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孩子自己在学校摔倒应该由谁负责? 第二,孩子在学校受伤应该如何赔偿?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一般以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达成的共识为准。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你的损失金额。(无利原则) 你可以要求以下赔偿: 1.医疗费用(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等。) 2.监护人的工资损失(因照顾孩子而损失的工资) 3.住院营养补贴(改善营养和食物) 4.其他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你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说明你主张的赔偿是合理的。例如,医疗发票、监护人的工资单和休假证明等。你只能要求学校赔偿你的损失!所以你请假照顾孩子,导致单位扣你工资,你可以要求学校赔偿你这部分误工费,也就是所谓的误工费。所以单位扣你工资的标准就是你要求误工费的标准。 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当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此外,因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受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三条详细阐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这些机构以外的人致其人身损害的责任划分,将每种情况下的责任划分的很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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