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最低工资调整 |
释义 | 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一、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什么 按照我国的统计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规定》中将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种作业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最低工资标准由什么确定 根据《劳动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关于第(1)项中最低生活费用的确认,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2条的规定,《劳动法》第49条中的最低生活费用,应为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为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一般可采取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家计调查中对调查户数的10%最低收入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额乘以赡养人口系数来计算最低工资额,再根据其他因素作适当调整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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