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走私普通货物罪属于走私罪的一种,是标准的法定犯,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具体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普通货物、物品通过各种方式进出国(边)境,且满足一定犯罪标准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罪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但过失不构成本罪。且对于普通货物、物品,刑法中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须注意的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口文物,贵重金属的行为也属于本罪,但非法出口文物、贵重金属,则构成走私贵重金属、文物罪。同时,在金额方面,主要是对偷逃应缴税额做出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