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破产宣告 法院裁定宣告债伤人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通过拍卖和变价方式处置,清偿依法定的先后顺序、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的方式进行。而后,只有通过条例设置的3-5年免责考察期,才能免除未清偿债务。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的比例高,可以申请考察期“加速”届满。在免费考察期内,当债务人进行相关的高消费、担任特定公司董监高等职务,被发现当初故意违犯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被发现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不诚信行为,被发现违反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相关义务、受理破产申请二年内未申报相关财产变动……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 (二)重整 这适用于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一般来说,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计划中的清偿比例要比破产清算更高才行,需要重整计划通过方能完成此程序。 (三)和解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可以就债务清理在庭外自行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等组织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