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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累计减免税额指什么
释义
    累计减免税额是减免税额的累计合计金额,减免税额是个税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可享受减免项的累加之和。相关公式如下:累计减免税额=月减免额x计算月数;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个人所得税“累计减免税额”计算依据为累计减免税额=月减免额*计算月数。累计减免税额是减免税额的累计合计金额。减免税额是个税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可享受减免项的累加之和。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工资部分所得符合国家免税收入的项目以及专项附加税扣除项目两类。工资部分所得符合国家免税收入的项目主要是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等;专项附加税扣除项目主要包括用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符合这两类的,都可以申请减免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此之外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税。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累计减免税额”计算依据为累计减免税额=月减免额*计算月数。累计减免税额是免税额的累计合计金额。减免税额是个税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可享受减免项的累加之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工资部分所得符合国家免税收入的项目以及专项附加税扣除项目两类。工资部分所得符合国家免税收入的项目主要是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等;专项附加税扣除项目主要包括用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符合这两类的,都可以申请减免税。
    累计免税收入是指本年的符合以下条件的收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各个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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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0: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