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一)各方无过失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二)单方过失碰撞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三)五有过失碰撞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