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6条严禁群众身边的纪律问题清单 |
释义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划定了群众纪律的“红线”,共分为16条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侵害群众利益、欺压群众、漠视群众利益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侵犯群众知情权。其中涉及超范围筹资、克扣群众财物、干涉生产经营、优亲厚友等行为,都被列入负面清单。此外,纵容黑恶势力、消极应付群众诉求、弄虚作假等行为也受到处分。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群众利益,维护党群关系的良好态势。 法律分析 【16条群众纪律负面清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群众纪律的“红线”,主要划分为4个方面16条负面清单。第一方面侵害群众利益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6.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7.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第二方面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8.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9.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第三方面漠视群众利益的不作为、乱作为10.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11.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12.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1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14.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15.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第四方面侵犯群众知情权16.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结语 坚决维护群众利益,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划定的底线。16条群众纪律负面清单,明确了侵害群众利益、欺压群众、漠视群众利益和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我们要以此为戒,严守纪律,不得违背党的原则,损害群众权益。只有秉持公正、廉洁的态度,才能保障群众的利益,促进党群关系的良好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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