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一、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多事有哪些呢?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J/ 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对应灶头总功率(10J/h)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 (m) 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实施应该采取哪些方法呢? 1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2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3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