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生态区域设置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公共绿地等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的制度。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尊重自然、尊重科学,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徽省林长制条例》 第四条 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省、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居)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在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根据需要划定省级、市级、县级林长责任区。 第五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推动做好下列工作: (一)推进林业资源网格化和信息化管理,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统筹城乡造林绿化,推动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乡村和森林生态廊道建设,鼓励公民参与造林绿化; (三)加强森林经营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林业灾害风险评估、安全预警、综合防范、应急救援机制; (四)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引导发展林业产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组织培育碳汇森林,推动林业碳汇交易; (五)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落实保障林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林业投入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