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肇事逃跑罪、伪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丧命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 (二)丧命三人以上,负意外同等职责的; (三)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喝酒后、吸食毒品后行驶机敏车辆的; (二)无行驶资格行驶机敏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配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敏车辆而行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敏车辆而行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意外现场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是指做法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限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五)项限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意外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做法。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丧命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 (二)丧命六人以上,负意外同等职责的; (三)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因逃跑使人丧命”,是指做法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招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丧命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敏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跑,招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丧命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做法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意外现场后隐藏或者抛弃,招致被害人不能得到救助而丧命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限定,以有意杀人罪或者有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