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时构成几处伤残如何计算赔偿金 |
释义 | 1、有的人认为,应当按照几处伤势中最严重的一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该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作为伤残赔偿金的标准,要求肇事者进行赔偿。举例说明,如A(上海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遭受B交通肇事,B全责,经鉴定,A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的,按照八级伤残标准向肇事者主张,即23623元/年x20年x0.3(八级伤残系数,从十级到一级伤残依次分别为0.1-1),为141738元。 2、有的人认为,应当按照几处伤残等级的累加,作为伤残赔偿金的标准,要求肇事者进行赔偿。 举例说明,如A(上海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遭受B交通肇事,B全责,经鉴定,A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的,按照该观点的理解,应当按照六级伤残要求肇事者进行赔偿,即23623元/年x20年x0. 5,为236230元。 但笔者认为分析上述两种伤残赔偿金计算方式,第一种显然过少,两个十级伤残便得不到赔偿,这是不合理的;而第二种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显然又相对计算过多,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便累加成为六级伤残等级,对于肇事者而言,这种计算方式对其赔偿标准又过高,而存在不公平。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B.2规定,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以下式作为计算依据: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因此,根据上式可以看出,同时构成几处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方式为:城镇户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x(最严重一处伤势的伤残系数+伤残附加系数)。 其中城镇户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即上式中Ct伤残赔偿总额。 而C1则是根据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责任,从全责到无责,分别按照0-1之间计算。 最严重的一处伤残系数,是指一起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几处伤残中伤残等级最高的一处,以该处伤势作为最严重一处伤势的伤残系数。 伤残附加系数是指,除最严重一处伤势之外,剩余几处构成伤残等级,按照0.01-0.1分别计算伤残附加系数。但具体每一个伤残附加系数,在该规定中没有明确具体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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