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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方自愿送养孩子一般怎样办理
释义
    双方自愿送养孩子的,孩子父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送养人在登记时还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送养时还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也要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依法为其办理送养登记。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
    2. 社会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年满三十五周岁。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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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8: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