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无效的行政行为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损害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内容的行政行为;(二)从业务上或地区范围上明显无管辖权的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三)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四)构成违反刑法的行政行为或是在违反刑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五)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六)书面行政行为未表明公布行政机关的;(七)行政行为内容违反善良风俗习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