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动产物权的变动由交付这一行为完成,民法上,交付的原意仅指现实交付,即动产占有的现实转移。实践中,动产的交付并非全是由让与人之手直接交到受让人之手,民法典所规定的指示交付即是--种例外情形,它与现实交付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