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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制权与管辖权的定义及区别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和当事人身份,确定了不同的管辖权归属。这些规定涵盖了知识产权、个人合伙、户籍变更、监禁、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监护权、军事案件、离婚等多个方面。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了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主要有:
    (1)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6)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9)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1)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管辖权的规定涵盖了各种案件类型和当事人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形,法院的管辖权会有所不同。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相关权利,但必须确保该权利不属于债务人个人专属权利。以上是对相关规定的简要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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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3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