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离婚诉讼中判定是否离婚的标准 一、认识离婚标准的重要性离婚诉讼中能否判决双方离婚是此类案件的首要问题,如果不能判决离婚,原告方诉讼可以说是败诉,其所关心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等问题都不会被审理和判决,所以说离婚诉讼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能否判决离婚。 二、离婚的判定标准 1、当事人自己的态度:原告起诉离婚,其态度肯定是要求判决离婚,这里起决定作用的主要就是被告方是否同意离婚的态度,如果被告同意离婚,法官一般不会再详细问双方离婚的原因,除非原被告一方因为法定原因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要求对方少分财产、或者要求对方不抚养子女。 2、法定离婚的事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7)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8)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9)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0)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2)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4)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5)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6)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注意:如果原告方将上述理由作为要求离婚依据的话,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如果对方不承认上述事实存在,极有可能使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即使过错方要求离婚,法院也可能判决离婚。 3、其他标准除当事人依据上述法定原因提出离婚之外,“感情不和”几乎是离婚案件中兜底性理由,引起感情不和的原因可能是双方性格不和、家庭关系不和、观念不同、年龄较大差异等等都可以成为“感情不和”的基础,能否就此判定是否离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评判是否已经达到“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标准。 三、特殊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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