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许昌失业登记办理条件 1、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2、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并要求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二、许昌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