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划分标准:(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质量管理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有关领导、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及有关部门都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和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影响结构安全、改变外形尺寸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其处理方案及措施需经设计单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