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 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 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 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 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 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 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