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的权利有什么 |
释义 | 担保人的权利: 1、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保证人所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例如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2、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项权利。 一、保证人在什么情形下可行使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在下列情形下可行使先诉抗辩权: 1、只有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先诉抗辩权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或者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 3、先诉抗辩权只能由保证人在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行使;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迟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 1、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2、保证力度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 3、是否享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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