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担保的定义与作用 |
释义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难以要求履行债务、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放弃权利等情形下,保证人不得行使该权利。 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拓展延伸 担保责任的法律要求和实践应用 担保责任的法律要求和实践应用涉及到在担保关系中的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履行担保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等。同时,债权人在担保责任履行不到位时,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在实践应用中,担保责任的法律要求需要与具体的担保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适用。担保责任的实践应用包括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等方面的操作。因此,担保责任的法律要求和实践应用是确保担保关系有效运作的重要环节。 结语 综上所述,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形式。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该权利,例如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难以要求履行债务,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等。担保责任的法律要求和实践应用是确保担保关系有效运作的重要环节,需要根据具体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适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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