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纳税担保方式有2种。 纳税担保的形式如下: 1、以物担保,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有权处置担保物并从其价款中满足征税要求; 2、以人担保,即负担保责任的第三人与税务机关约定,如纳税人不履行义务时,由其代负履行责任的行为。 纳税担保的类型如下: 1、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之前的纳税担保所谓税收保全,是指在税款缴库期期满之前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款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税法规定的一系列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缴纳的制度的总称; 2、出境纳税担保出境纳税担保是指税务机关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发生纳税争议时适用的纳税担保税收复议之纳税担保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与税务行政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可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一种纳税担保制度; 4、海关采取的纳税担保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发现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而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