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当兵抚恤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释义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薪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1、烈士和因公牺性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薪资;
    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薪资。月薪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薪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薪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土、因公牺性军人、病故军人,其选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性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法律依据:
    《军人抚血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薪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滤届一次性抚金,标准是: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薪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薪资。月薪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薪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薪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性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 8: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