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是好是坏 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没有好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是好是坏的具体分析如下: (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只是审判方式的不同; (2)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不会区分好和坏。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况有哪些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况有以下: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所以,在此期间内不能审结的要转为普通程序; 2、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