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参战牺牲军人家庭、因战因工伤残军人、参战参核军人实施明确的大力优待,体现共和国不会忘记的诺言和尊崇。对职业军人(士官志愿兵以上)落实相应经济待遇;对义务兵(无论农村或城镇)须实施明确的社会优待。以上各省市情况不一、各自为政导致的不公平现象较多,急需《退役军人保障法》予以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