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应是什么 |
释义 |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月工资标准,县级民政部门发放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者按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工资,病故者按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工资。工人、职员因工残废需人扶助者发给抚恤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需人扶助者发给抚恤费,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发给抚恤费。此外,还有伤残军人抚恤费、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法律分析 1、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工资标准计算。 2、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伤残军人抚恤费,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拓展延伸 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的调整方案及影响分析 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的调整方案及影响分析是一个重要的话题。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对于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的调整已成为必要的举措。调整方案可能涉及对烈士抚恤金的金额、资格认定标准、发放程序等方面的调整。这样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烈士家属的生活和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对烈士贡献的认可程度。因此,对于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的调整方案及其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对于确保烈士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和社会稳定等因素,以确保调整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结语 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的调整方案及影响分析是至关重要的。调整方案可能涉及金额、资格认定和发放程序等方面的调整。这将直接影响烈士家属的生活和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对烈士贡献的认可。因此,全面分析和评估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的调整方案及其影响,对于维护烈士家属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同时,应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社会稳定等因素,确保调整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八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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