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告提出答辩及反驳的证据,积极应诉反诉原告。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反诉原告的话,那么被告在反诉的诉讼中成为了新诉的原告。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作为原告应该针对对方反诉的诉状、证据,提出答辩及反驳的证据,积极应诉。据此,在被告进行反诉之后,被告就视为新诉的原告进行诉讼的处理。 提出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本诉尚未提起,或者本诉已经审理终结,不能提出反诉; 2、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相同,只是他们之间的诉讼地位互换而已; 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必须有联系。 被告可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也可基于与本诉的相同事实追加本诉案外人作为反诉的共同被告,但不能以本诉中其他被告作为反诉被告。向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本诉法院应当有管辖权且反诉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如下: 1、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来说,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针对非必到庭的被告来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